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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面对土地的70年“大限”

作为土地交易唯一的出让方,上海的这次“须知”至少可以算是一次试水,是一次对大限到来、需要应对的政府一方的反应。或许最大的不足,还不是它过于简单了,而是没有给所有参与土地交易的人发表意见的机会。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结束,虽然这次拍卖土地的交投冷淡,没有吸引眼球的地王出现,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却实实在在地挑战了一下在地产泡沫之中、几乎被人故意遗忘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70年大限。
  虽然这个事情尚未真的出现,70年大限到来出让人(政府)将如何收回土地?又如何补偿?我们还不知道,但这一天管道阻火器很快就会到来,似乎已经在实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之中看到了。
  有人说,这个上海市搞的“须知”是不公平的,它违反了2007年公布的《物权法》,这样的理解有一定道理。因为螺条式混合机《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这是很含糊的规定,它没有说住宅是何类性质的住宅,是商业住宅?还是非商业住宅?也没有说,自动续期的“使用权”应该如何作价?
  现在上海出台这个“须知”,与其说是一种不公平,甚至是违法(中国各种不同行业之间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并非管线式乳化机只有土地交易里有),还不如看成这是一种来自出让人的风险告知。虽然这样的风险告知并不是解决办法,而且显得比较简单,但若是从积极的角度来看,作为土地交易唯一的出让方,上海的这次“须知”至少可以算是一次试水,是一次对大限到来、需要应对的政府一方的反应。或许最大的不足,还不是它过于简单了,而是没有给所有参与土地交易的人发表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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