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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推进高收益债券试点还需要等待合适的时机

一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的研究报告《我国高收益债券发展研究》勾勒了在中国发展高收益债券的“路线图”。这份报告建议,根据风险可控的原则,可以分阶段推进“高收益债券”。可以先对一些“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试点,逐步建立相关的制度规范,积聚合格的投资者,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放开市场。据了解,目前,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以及银行都在积极研究推进高收益债券试点。不过,具体实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内信用体系,并且等待合适的时机。实际上,中国的债券市场一直存在“深度”不够的问题。诸如中石油等大型信用等级高的央企在债混合器券市场上往往可以呼风唤雨,而承担全国大部分就业的中小企业由于信用等级低根本无法在债券市场上筹集资金。创业板设立之后,中小企业和科技泡沫发生器企业,利用股票市场实现股权定价融资的工具已经先走一步,而利用信用定价融资的高收益债券工具依然缺位。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依然被排斥在债券融资的大门外。分析指出,如果要在中国推进螺带式混合机高收益债券,必须要有一整套以信用评估为基础的交易体系。其中包括风险对冲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交易商协会在7月份披露,中国版的CDS,也就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有望于今年面市。此外,交易商协会理事会已经批准了非金融企业私募发债指引文件。这也为高收益债券私乳化机募发行提供了制度上的准备。交易商协会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设计也在进行当中。除了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尚待完善之外,发行高收益债券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还存有一些障碍。一个重要问题在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公开呼吸阀发行债券的累计规模不应超过净资产的40%。作为发行高收益债券的潜在主体一半是处于成长期的企业或者债务较高的企业,其净资产必然会较小。如果按照净资本40%的规模,企业发行债券的额度将受到很大的限制,这必然会影响债券的发行和流动性。另一个问题在于部分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限制了机构拿钱出来投资高收益债券。根据现行规定,保险机构、货币市场基金和社保基金均不能投资于信用级别在投资级别以下的债券。而我国的私募基金、私人银行、财富管理机混合机构等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少涉足到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投资。放宽银行、保险等行业法律法规的限制恐怕会是一个长期过程。在此期间可以培育和鼓励私募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机构先期进入这个市场进行投资,与此同时逐步放开国外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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