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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d title="拿什么面对土地的70年“大限”" id="card1">
<p> 游客</p><p>
标题:拿什么面对土地的70年“大限”<br/>
正文:<br/>
作为土地交易唯一的出让方，上海的这次“须知”至少可以算是一次试水，是一次对大限到来、需要应对的政府一方的反应。或许最大的不足，还不是它过于简单了，而是没有给所有参与土地交易的人发表意见的机会。<br/>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结束，虽然这次拍卖土地的交投冷淡，没有吸引眼球的地王出现，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却实实在在地挑战了一下在地产泡沫之中、几乎被人故意遗忘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70年大限。<br/>　　虽然这个事情尚未真的出现，70年大限到来出让人（政府）将如何收回土地？又如何补偿？我们还不知道，但这一天管道阻火器很快就会到来，似乎已经在实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之中看到了。<br/>　　有人说，这个上海市搞的“须知”是不公平的，它违反了2007年公布的《物权法》，这样的理解有一定道理。因为螺条式混合机《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这是很含糊的规定，它没有说住宅是何类性质的住宅，是商业住宅？还是非商业住宅？也没有说，自动续期的“使用权”应该如何作价？<br/>　　现在上海出台这个“须知”，与其说是一种不公平，甚至是违法（中国各种不同行业之间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并非管线式乳化机只有土地交易里有），还不如看成这是一种来自出让人的风险告知。虽然这样的风险告知并不是解决办法，而且显得比较简单，但若是从积极的角度来看，作为土地交易唯一的出让方，上海的这次“须知”至少可以算是一次试水，是一次对大限到来、需要应对的政府一方的反应。或许最大的不足，还不是它过于简单了，而是没有给所有参与土地交易的人发表意见的机会。<br/><br/><a href="http://www.hunheji.com.cn/blog/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1064&amp;Page=1">[&lt;&lt;]</a><a href="http://www.hunheji.com.cn/blog/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1064&amp;Page=1">[[1]]</a><a href="http://www.hunheji.com.cn/blog/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1064&amp;Page=1">[&gt;&gt;]</a><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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